Alternative content

Get Adobe Flash player

 
 
《數位闖關筆記/QB線上題庫》
《金融基測/銀行招考》
《金融證照》全系列
《鐵路特考/營運人員》
《郵政招考-對應考科新制》
《高普考/三四等特考》主題式進階問題集
《最新國民營事業招考》(含捷運招考)
《初考/五等》
《地政士》
保健食品/食品品保/食品技師/營養師
《護理師》
《導遊領隊》
《記帳士》
《不動產經紀人》
合格革命!《警專招考》甲乙丙組
技術士技能檢定
財富管理系列
金融百科系列
國際貿易系列
其他精選書籍
(舊)【最詳盡試題解析】2022全新 初考五等「歷屆題庫完全攻略」: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位置 版次 發佈日期 修正/補充內容
109年 2020年6月 2021/1/4
17
選項(C)應改為:後任接受移交時,應即會同監交人員,於「二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出具交代證明書,交前任收執。 會計法第117條: 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所。但前任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均仍由該前任負責。→選項(B)、(D) 後任接受移交時,應即會同監交人員,於二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出具交代證明書,交前任收執,並會同前任呈報所在機關長官及各該管上級機關。但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選項(A)、(C)
P.104-21 2018年5月 2018/11/30
答案區誤植
http://greatbooks.com.tw/backend/news/test_pdf/447.pdf
回列表頁
購書據點查詢

書籍勘誤與補充資料
查看最新勘誤資料
線上客服
填寫資料表與客服
人員聯繫
合作提案/作者徵求
馬上加入我們
 
 
合作提案 | 使用者條款 | 網路隱私權保護聲明 | 網站導覽
宏典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 2020 GreatBooks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新北市永和區豫溪街156號  電話:(02)8925-1958  傳真:(02)8925-3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