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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最完善重點整理】2022全新「細說」初考五等:最新公民
位置 版次 發佈日期 修正/補充內容
2-41司法院職權 2019年5月 2019/5/21
5. 最高法院檢察署下設「特別偵查組」,在檢察總長的指揮下辦案。
說明:特別偵查組修法後已廢除。 《法院組織法》於2017年1月1日修正公布後,已將第63條之1特別偵查組設立之法源刪除,從此特偵組正式廢除。而原由特偵組負責辦理之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修法後改由高檢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借調相關機關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2-103 2019年5月 2019/5/20
(三) 我國政黨成立之相關規定(含觀念速記內容)
因應《政黨法》取代原《人民團體法》中有關政黨規定,整理《政黨法》重要規定如下: http://greatbooks.com.tw/backend/news/test_pdf/460.pdf
3-16頁最下頁表格-2.大法官職權 2018年5月 2018/7/30
表格更新
http://greatbooks.com.tw/backend/news/test_pdf/439.pdf
3-21頁第16題答案 2018年5月 2018/6/29
第16題原正確答案為D。
配合考選部更正正確答案為C。
第3-87頁 2015年5月 2015/11/25
5. 限定繼承 觀念補給
5. 限定繼承 (1) 立法宗旨:為避免繼承人因不懂法律而無端繼承龐大債務而立法。 (2) 意義:限定繼承,乃是「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採「全面溯及既往」,避免從前「天上掉下來的債務」的悲劇。 例如:如果張三繼承1000萬的遺產,但卻也繼承了2000萬的債務,然而張三只需於知悉其得繼承起三個月內辦理「限定繼承」(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就只要用繼承的1000萬去還債即可。 (3) 重要保護措施: A.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採用「繼承人負限定責任」原則,使繼承人不致於因未辦理限定繼承而當然承受被繼承人的所有債務: ■ 繼承人僅就自所繼承之遺產(價值)範圍為限負擔被繼承人遺留債務之清償責任。 ■ 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 B. 限縮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保證債務的責任,以繼承的財產為限。 C. 延長繼承人主張限定和拋棄繼承的期間為知悉起三個月。(請參見民法第1156條) 觀念補給 經由97年、98年民法之相關修法,已將此意涵融入法規當中,並未顯示於法條明文,但仍需注意。
消費者保護法 2015年5月 2015/8/13
消費者保護法104年修正條文對照表暨相關資訊
http://greatbooks.com.tw/backend/news/test_pdf/360.pdf
勞動基準法 2015年5月 2015/8/13
勞動基準法104年修正條文對照表暨相關資訊
http://greatbooks.com.tw/backend/news/test_pdf/36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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