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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頁 |
2022年3月 |
2022/9/30 |
誤 |
【修正刑法第202、204條】 |
正 |
1.刑法第202條規定: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2.刑法第204條規定: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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