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
我國為促進經社發展,於六十一年九月發布「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專科學校畢業程度遴用;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大學校院以上畢業程度遴用。」,第三十五條規定:「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業別之事業機構,應僱用一定比率之技術士;其業別及比率由行政院定之。」以上規定,不但確定了技術士證的價值,也提高了技術人員的法定地位與保障。
技能檢定是近代工商業發展的動力之一,先進國家在工業方面之所以能一直居於世界領先的優勢,事實上與該國早已建立職業證照制度有非常密切關係,由於我國產業結構已朝向高科技技術發展,各行各業技術日益專業化,因此邁向職業證照制度將是必然的趨勢。
(一)提高產業界參與意願、擴大參與層面,使技能檢定切合企業需求,有效提昇技術士證實質效用。
(二)輔導專業團體推動辦理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
(三)透過技能競賽活動,提昇技能水準及國際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