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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35 |
2021年8月 |
2021/9/1 |
誤 |
2.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0條,農業、衛生主管機關發現地面水體中生物體內污染物質濃度偏高時,應即通知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檢測底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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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
2.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農業、衛生主管機關發現地面水體中生物體內污染物質濃度偏高時,應即通知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檢測底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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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33 |
2021年8月 |
2021/9/1 |
誤 |
25.
根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對於污染整治計畫有意見者,得於陳列或揭示日起 ≦ 20日以書面方式,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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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
25.
根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3條,對於污染整治計畫有意見者,得於陳列或揭示日起 ≦ 20日以書面方式,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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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33 |
2021年8月 |
2021/9/1 |
誤 |
24.
根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各級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定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前,應將該計畫陳列或揭示於適當地點,期間不得 <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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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
24.
根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3條,各級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定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前,應將該計畫陳列或揭示於適當地點,期間不得 <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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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33 |
2021年8月 |
2021/9/1 |
誤 |
15.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污染行為人參加講習,有正當理由而無法參加,得申請延期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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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
15.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污染行為人參加講習,有正當理由而無法參加,得申請延期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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