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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規大意(第1單元)108:8 |
2020年10月 |
2021/8/12 |
誤 |
第30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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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
解析更正為:
郵件處理規則第60條:「掛號郵件之查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六個月。但國際快捷郵件之查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四個月。
逾前項查詢期限者,郵局得不予提供查詢,並不負補償責任。」
郵件處理規則第63條:「郵件經查有遺失、被竊、毀損、遞送延誤或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依本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憑交寄執據或郵件封皮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寄件人得以書面聲明,如不符合補償條件者,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
依上述規定,本題AB均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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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第20頁 |
2020年10月 |
2021/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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