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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新進職員甄試試題P55 修法補充說明 |
2021年6月 |
2021/8/27 |
誤 |
修法前
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題的甲屬於「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故援引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不構成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
然因司法院釋字第 777 號解釋宣告現行刑法第 185 條之 4 規定之構成要件部分,其中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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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
修法後
刑法第185-4條:「I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II.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次修法乃是呼應大法官釋字第777號的精神,故新增了第185條-4第2項的內容。
本題無過失的甲在修法後,仍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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