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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9頁 |
2000年8月 |
2021/5/27 |
誤 |
補充: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2、4~8、10款) |
正 |
補充: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2、4~8、10款):
申請登記時,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之情形
申請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同意書經依法公證、認證。
四、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依法由地政士簽證。
五、登記義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並親自到場。
六、登記義務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於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
七、外國人或旅外僑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八、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十、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當事人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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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一 |
2018年9月 |
2018/11/19 |
誤 |
107年11月16日《土地登記規則》法規修正對照表 |
正 |
http://greatbooks.com.tw/backend/news/test_pdf/443.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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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正補充資訊 |
2016年12月 |
2017/2/17 |
誤 |
土地登記實務補充資訊 |
正 |
http://greatbooks.com.tw/backend/news/test_pdf/411.pdf
http://greatbooks.com.tw/backend/news/test_pdf/412.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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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一 P101 |
2014年12月 |
2015/4/17 |
誤 |
明師提示----本法條之立法目的與精髓所在-補充-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5條(全文抽換) |
正 |
Ⅳ 前項情形,有數人表示優先承買時,應按專有部分比例買受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Ⅴ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依第二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基地之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
Ⅵ 前項情形,有數人表示優先承買時,以抽籤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Ⅶ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或專有部分之所有人依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出賣基地或專有部分時,應在該建築物之公告處或其他相當處所公告五日。優先承買權人不於最後公告日起十五日內表示優先承買者,視為拋棄其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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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一 P101 |
2014年12月 |
2015/4/17 |
誤 |
明師提示----本法條之立法目的與精髓所在-補充-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5條(全文抽換) |
正 |
補充: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5條(第3項、第5項):建物基地或專有部分之所有區分
Ⅰ 同一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人間為使其共有部分或基地之應有部分符合修正之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之比例而為移轉者,不受修正之民法同條第五項規定之限制。
Ⅱ 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已分屬不同一人所有或已分別設定負擔者,其物權之移轉或設定負擔,不受修正之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之限制。
Ⅲ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依前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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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二 P206 |
2014年12月 |
2015/4/17 |
誤 |
土地複丈-奪魁心法----精簡記憶與理解技巧 |
正 |
*複丈案件駁回之相關規定:應受駁回之場合
(1) 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
(2) 依法不應登記者。
(3) 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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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二 P206 |
2014年12月 |
2015/4/17 |
誤 |
狀元獨享----本法條之記憶口訣 |
正 |
*複丈案件,受駁回之原因:
(一)(非我管)
(二)(我不能做)
(三)(沒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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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修正 |
2014年12月 |
2015/2/11 |
誤 |
法規更新 |
正 |
http://greatbooks.com.tw/backend/news/test_pdf/350.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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