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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131第12行 |
2024年1月 |
2024/9/27 |
誤 |
原
第24條 公告之日為權『力』確定之時間規定 |
正 |
更新
第24條 公告之日為權『利』確定之時間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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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050 |
2024年1月 |
2024/8/30 |
誤 |
原
第130條(公有荒地誠懇人之種類) |
正 |
原
第130條(公有荒地承墾人之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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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024 |
2023年1月 |
2024/8/1 |
誤 |
原:第12行
土地法第43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施測順序
II.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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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
更新
II.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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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190 |
2023年1月 |
2024/5/31 |
誤 |
原第10-11行
(5)【預售屋】【解除】買賣契約【不實】:
罰【三萬到十五萬元】,並令期限改正→屆期未改正→按次處罰【 處罰二次未改正 【按次罰【三十萬到一百萬元】。 含建物,案戶(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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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
更新
(5)【預售屋】【解除】買賣契約【不實】:
罰【六萬到三十萬元】,並令期限改正→屆期未改正→按次處罰【 處罰二次未改正 【按次罰【三十萬到一百萬元】。 含建物,案戶(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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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1308 |
2024年1月版 |
2024/2/6 |
誤 |
無 |
正 |
房屋稅條例修法內容
http://www.greatbooks.com.tw/backend/news/test_pdf/770.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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