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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依據最新產險題庫彙編重點】財產保險業務員 速成(增修訂五版)
位置 版次 發佈日期 修正/補充內容
頁114 2020年10月 2021/3/3
第 108 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108 條 人壽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二、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保險事故及時期。 四、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保險金額之條件者,其條件。
頁113 2020年10月 2021/3/3
【條文】新增
第 101 條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頁13 2020年10月 2021/3/3
5. B開車不喝酒屬於損失抑制之危險管理方法。
35. B開車不喝酒屬於損失「預防」之危險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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