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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114 |
2020年10月 |
2021/3/3 |
誤 |
第 108 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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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
第 108 條
人壽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二、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保險事故及時期。
四、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保險金額之條件者,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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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113 |
2020年10月 |
2021/3/3 |
誤 |
【條文】新增 |
正 |
第 101 條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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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13 |
2020年10月 |
2021/3/3 |
誤 |
5. B開車不喝酒屬於損失抑制之危險管理方法。 |
正 |
35. B開車不喝酒屬於損失「預防」之危險管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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