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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2020年6月 |
2021/1/4 |
誤 |
17 |
正 |
選項(C)應改為:後任接受移交時,應即會同監交人員,於「二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出具交代證明書,交前任收執。
會計法第117條:
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所。但前任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均仍由該前任負責。→選項(B)、(D)
後任接受移交時,應即會同監交人員,於二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出具交代證明書,交前任收執,並會同前任呈報所在機關長官及各該管上級機關。但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選項(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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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4-21 |
2018年5月 |
2018/11/30 |
誤 |
答案區誤植 |
正 |
http://greatbooks.com.tw/backend/news/test_pdf/447.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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