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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五等104:79第32題 |
2020年4月 |
2020/12/29 |
誤 |
第32題解析第2點:需求與供給同時增加對於均衡價量影響之整理表中,需求與供給變動幅度之內容有誤。 |
正 |
正確之整理圖表如下:
http://www.greatbooks.com.tw/backend/news/test_pdf/574.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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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五等104:78第30題 |
2020年4月 |
2020/12/29 |
誤 |
第30題解析第3點:價格上限實施前後之消費者(生產者)剩餘變動整理表有誤。 |
正 |
3. 價格上限實施前後之消費者(生產者)剩餘變化如下整理表:
http://www.greatbooks.com.tw/backend/news/test_pdf/574.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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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Ⅱ鐵路特考103年,頁碼103:34,第6題 |
2019年5月 |
2019/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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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III頁 |
2019年5月 |
2019/7/16 |
誤 |
103年一般行政 & 一般民政 QR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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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
http://greatbooks.com.tw/backend/news/test_pdf/462.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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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特考106:16第17題 |
2018年5月 |
2018/6/29 |
誤 |
第17題原正確答案為D。 |
正 |
配合考選部更正確答案應為C。選項(C)(D)解析內容調整如下:
選項(C)給分:民國86年第四次修憲,規定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不須經立法院同意」,此規定下使我國難以出現「總統與閣揆不同黨派」之偏向「內閣制」的特色;除此之外,修憲後又引進內閣制的不信任投票與解散國會機制。由於上述修訂一方面弱化閣揆之獨立性,另一方面則使總統權力擴張,使得我國之政府體制在修憲後形成「較偏向總統制的雙首長制」。
選項(D)錯誤:首先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37條(總統公布法令權),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另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總統、副總統)第2項之規定,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也就是行政院長之副署權係針對「法律案及發布命令」,並不包括預算案。另總統之人事任免令及解散立法院命令則無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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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特考 106:9解答欄 |
2018年5月 |
2018/6/29 |
誤 |
第17題原正確答案為D。 |
正 |
配合考選部更正確答案應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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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 p.101 第24題解析 / 97年 p.36 第31題解析 |
2013年版 |
2012/10/25 |
誤 |
表格/普通原則/內涵:2. 例外:(1)受監護宣告。(原禁治產)(2)褫奪公權。 |
正 |
表格/普通原則/內涵:2. 例外:(1)受監護宣告。(原禁治產)【附註:刑法於民國94年2月修正,刪除被褫奪公權者被剝奪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該刑法新修正案並決議從95年7月起實施。凡但被褫奪公權者,如服刑期滿,即可享有選舉的投票權(但褫奪公權者,仍不具有候選人的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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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 p.109 第47題解析 |
2013年版 |
2012/10/25 |
誤 |
無法院宣告下列事項:
(1) 褫奪公權。
(2) 監護宣告。
(3) 精神耗弱。 |
正 |
無法院宣告下列事項:
(1) 監護宣告。
(2) 精神耗弱。
【附註:刑法於民國94年2月修正,刪除被褫奪公權者被剝奪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該刑法新修正案並決議從95年7月起實施。凡但被褫奪公權者,如服刑期滿,即可享有選舉的投票權(但褫奪公權者,仍不具有候選人的資格)。故本題如以94年修正後之刑法觀之,則褫奪公權已不能列入選舉人之消極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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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p.64 第22題解析 |
2013年版 |
2012/10/25 |
誤 |
3....選項(C)為教育上的受益權... |
正 |
3...選項(C)為「經濟」上的受益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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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p.23 第1題解析 |
2013年版 |
2012/10/25 |
誤 |
依據司法院組織法第3條之規定:「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
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以合議行之。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
故可知大法官會議乃為隸屬於司法院之組織。 |
正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條:「本法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六條制定之。」同法第2條:「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可知大法官會議為隸屬於司法院之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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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p.7 第3題解析 |
2013年版 |
2012/10/25 |
誤 |
2. 根據司法院組織法第3條:「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
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以合議行之。」→ 選項(B)正確 |
正 |
2.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1)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4)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選項(B)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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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p.14 第20題解析 |
2013年版 |
2012/10/25 |
誤 |
① 行政院院長:行政院長是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產生。 |
正 |
① 行政院院長: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憲法原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後於民國94年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中修改為: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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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p.9 第9題解析 |
2013年版 |
2012/10/25 |
誤 |
1. 廣義的法律分成下列三種:
......(2) 法律:由立法院制定,以實現憲法的內涵或其他重要的生活規範。分為「法」、「條例」、「通則」三種...... |
正 |
1. 廣義的法律分成下列三種:
......(2) 法律:由立法院制定,以實現憲法的內涵或其他重要的生活規範。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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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p.82 第22題解析 |
2013年版 |
2012/10/25 |
誤 |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本法稱少年者,位十二歲以上十歲未滿之人。 |
正 |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歲未滿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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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p.99 第25題解析 |
2013年版 |
2012/8/30 |
誤 |
(C)行政院院長:依《憲法》第47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正 |
(C)行政院院長:產生之法源應更正為「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1)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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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P.100 第3題 |
2013年版 |
2012/7/31 |
誤 |
【略】 |
正 |
漏列之選項應為:(A)1960 (B)1970 (C)1980 (D)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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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P.66 第24題解析 |
2013年版 |
2012/7/31 |
誤 |
解析內的表格:乙國/稻米/60 |
正 |
解析內的表格:乙國/稻米/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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