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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8頁 |
2020年1月 |
2020/2/14 |
誤 |
都市計畫法第 21 條 |
正 |
主要計畫經核定或備案後,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於接到核定或備案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發布實施,並應將發布地點及日期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周知。
內政部訂定之特定區計畫,層交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前項之規定發布實施。
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未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發布者,內政部得代為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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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7頁 |
2020年1月 |
2020/2/14 |
誤 |
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 |
正 |
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
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並應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前項之審議,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於六十天內完成。但情形特殊者,其審議期限得予延長,延長以六十天為限。
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內政部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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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更新補充 |
2014年5月版 |
2015/10/6 |
誤 |
參考資訊_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對照表 |
正 |
http://greatbooks.com.tw/backend/news/test_pdf/37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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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土地法 第二編 P040 |
2014年5月版 |
2014/10/8 |
誤 |
*登記為國有(十年內)→專戶→領取(應繼分)→公告(三十日) |
正 |
*登記為國有(十年內)→專戶→領取(應繼分)→公告(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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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土地法 第二編 P041 |
2014年5月版 |
2014/10/8 |
誤 |
4、標售程序------先公告三個月 |
正 |
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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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修正條文對照表 |
2014年新版 |
2014/7/25 |
誤 |
法規更新 |
正 |
http://greatbooks.com.tw/backend/news/test_pdf/330.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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