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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版次 發佈日期 修正/補充內容
頁1-23 107年2月 2018/10/29
飲用水管裡條例
飲用水管理條例
消費者保護法 2015年6月 2015/8/13
消費者保護法104年修正條文對照表暨相關資訊
http://greatbooks.com.tw/backend/news/test_pdf/360.pdf
勞動基準法 2015年6月 2015/8/13
勞動基準法104年修正條文對照表暨相關資訊
http://greatbooks.com.tw/backend/news/test_pdf/362.pdf
p.661 第17題答案  101年版 2012/5/16
(B)
(D)
p.350 第5題答案 101年版 2012/5/16
(A)
(C)
P.267 注意 101年版 2012/5/16
(略)
第一行的注意刪除
P.238 名師密技 101年版 2012/5/16
2008
2004
p.624 第9行 101年版 2012/3/28
(略)
兄弟的太太之間的關係,這是「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p.616 第13題解答 101年版 2012/3/28
(略)
(A);定著物4個要件為……不易移動其所在。臨時鐵屋既然稱之為臨時,意指隨時可以拆卸移動,尚不符合不動產或定著物的定義。
p.616 第11題解答 101年版 2012/3/28
(C)
(D)
p.567 第2題題目 101年版 2012/3/28
(略)
下列何者得適用於契約解除後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1)同時履行抗辯權 (2)危險負擔 (3)情事變更原則 (4)受領勞務者,不必償還價額 (A)134 (B)123 (C)124 (D)234
p.566 第18題解答 101年版 2012/3/28
(B)
(A)
p.565 第18題題目 101年版 2012/3/28
…以何者為優先?
…以何者為原則?
p.528 第17題答案 101年版 2012/3/28
;民法第334條第1項:「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B);民法339條規定「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乙砸毀甲的車輛是故意侵權行為,不得主張抵銷。
p.526 第11題題目 101年版 2012/3/28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債的內容未能完全實現時,構成債務不履行。下列何者為債務不履行?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債的內容未能完全實現時,構成債務不履行。此為下列何種之債務不履行?
p.522 第4題解析 101年版 2012/3/28
(略)
民法339條規定「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乙砸毀甲的車輛是故意侵權行為,不得主張抵銷。
p.522 第3題解析 101年版 2012/3/28
(略)
加上:本題目雖然有些曖昧不明,但應判斷抵銷是債務人的「權利」,只要合於民法334之規定,不須債權人同意即可主張
p.506 第6題解析 101年版 2012/3/28
(略)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可知得請求慰撫金的包括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由權、信用權、隱私權、貞操權等,尚不包括所有權(性質上為財產權)
p.506 第5題解析 101年版 2012/3/28
(略)
民法第185條:「Ⅰ、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 為加害人者,亦同。Ⅱ、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本題為「共同侵權行為責任」的考題,規定在民法第185條:「Ⅰ、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Ⅱ、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 共同行為人。」因此,如果甲、乙、丙三人之行為,是丁受傷的共同原因,則不問丁究竟是因 為哪一人、被哪顆石頭丟中,甲、乙、丙都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p.497 第3題解析 101年版 2012/3/28
(略)
民法第419條:「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p.494 第2題答案 101年版 2012/3/28
(C)
(B)
p.425 第13題答案 101年版 2012/3/28
(D)
(B)
p.237 原(7)刪除 101年版 2012/3/28
(7)【注意】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無須立法院同意。...
【刪除】
p.236 增加(6),原(6)改為(7) 101年版 2012/3/28
(6) 【注意】行政院長之任命,自憲法第六次增修之後,已由總統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
(6)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第1項:「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任命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7)【注意】行政院長之任命,自憲法第六次增修之後,已由總統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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