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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152~P4-150 |
2015年10月 |
2016/4/8 |
誤 |
請見連結之檔案 |
正 |
http://greatbooks.com.tw/backend/news/test_pdf/388.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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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地政士題庫 |
103年版 |
2014/5/8 |
誤 |
法規更新補充 |
正 |
詳見 http://greatbooks.com.tw/backend/news/test_pdf/317.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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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130 |
2014年版 |
2013/11/29 |
誤 |
依題目之本旨,甲與乙共有一地,且個人之權利範圍明確,此情形係為明
確之〔分別共有〕,而非〔公同共有〕,合先敘明。 |
正 |
本段文字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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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信託法概要 32頁 |
2013版 |
2013/4/12 |
誤 |
99年第三題 |
正 |
(前略)
四.甲之遺產繼承人,敘述如下:
(中略)
(四)同理,己女雖與丙男產下C女,然與甲並無親屬關係發生,故對甲之遺產並無繼承權。
(五)丙先於甲死亡,其應繼分之分析:
(1)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2)A與B為甲與戊之婚生子女其代位繼承之資格自無問題。
(3)C雖為丙與己之非婚生子女,然亦為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故其對於甲之遺產繼承地位,與A、B相同
五. 甲之遺產,其應繼分之規定,說明如下:
(一)按: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二)又:配偶與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分配。
(三)綜上所述,甲之遺產,由配偶乙與其女丁各繼承三分之一,而A、B、C各繼承九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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