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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版次 發佈日期 修正/補充內容
P4-152~P4-150 2015年10月 2016/4/8
請見連結之檔案
http://greatbooks.com.tw/backend/news/test_pdf/388.pdf
103地政士題庫 103年版 2014/5/8
法規更新補充
詳見 http://greatbooks.com.tw/backend/news/test_pdf/317.pdf
P1-130 2014年版 2013/11/29
依題目之本旨,甲與乙共有一地,且個人之權利範圍明確,此情形係為明 確之〔分別共有〕,而非〔公同共有〕,合先敘明。
本段文字刪除
民法與信託法概要 32頁 2013版 2013/4/12
99年第三題
(前略) 四.甲之遺產繼承人,敘述如下: (中略) (四)同理,己女雖與丙男產下C女,然與甲並無親屬關係發生,故對甲之遺產並無繼承權。 (五)丙先於甲死亡,其應繼分之分析: (1)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2)A與B為甲與戊之婚生子女其代位繼承之資格自無問題。 (3)C雖為丙與己之非婚生子女,然亦為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故其對於甲之遺產繼承地位,與A、B相同 五. 甲之遺產,其應繼分之規定,說明如下: (一)按: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二)又:配偶與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分配。 (三)綜上所述,甲之遺產,由配偶乙與其女丁各繼承三分之一,而A、B、C各繼承九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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