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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公告:移民署特考考科變更

時間10月1日~10月30日 

 

考試院院於9月22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及其第3條附表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第5條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草案。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為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業務需要,今日院會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本項考試分為二等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設移民行政類科。另基於該署業務性質特殊,工作人員須執行內外勤務,應具備基本體能,因此,本項考試二等考試併採筆試、體能測驗及口試方式辦理;三、四等考試併採筆試及體能測驗方式辦理。

  黃秘書長進一步說明本項考試各等別應試專業科目。二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為國際公法與移民人權研究、行政法研究與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行政程序法、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移民情勢與移民政策分析研究(包括兩岸關係)、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研究。

  三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為國際公法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行政法與刑事訴訟法、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外國文(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韓文、葡萄牙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德文、俄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四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為國際公法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行政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概要。

綜合以上公告內容比對先前公告,歸納考試科目與試題型態有以下改變:
1. 新增考試科目:包含
(1). 國際公法與移民政策(概要);
(2). 刑事訴訟法(概要);
(3). 民法親屬編;
(4). 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概要)。

2. 試題型態調整:包含
(1). 行政法:四等行政法概要改採「混合題型(選擇題+申論題)」;
(2).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i. 三等(四等)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加考「民法親屬篇」;
ii. 改採「混合題型(選擇題+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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